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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免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就关于暂免征收增值税后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及相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如对企业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附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予征收。